不是秘魯呀,這是縮減後的暗語,粵語是:「秘密的去掙(撈)錢」!在香港電視圈 流行,因當上世紀七八十年代,各種視聽娛樂事業興旺,市場需要大量各工種人材。例如,搞演唱會,需要件頭工人,由導演、撰稿、舞蹈藝員、音響、燈光、佈景不等,皆從電視台暗中請過去的。如果按照正規方法伸請,未必方便,或者被公司抽去十五巴仙佣金。故此,大部份都「暗中」(秘撈)掙這些外快,又曰:「搵真銀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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差不多人人都「秘撈過」,老板心裡不舒服的。想:員工一定以最好的工作能力賣給外面工作了(其報酬必多於正工嘛)。員工做完外面工作一定很累,便沒有精力為老板工作了。員工是我公司的財產,為何替別人賺錢?種種妒忌、自私心理使到老闆不滿意員工秘撈。
無線曾下令,合約藝員,職員都不能為其他的競爭對手工作。例如:藝員、武師、動作指導等不能參加拍攝外間(包括台製)的錄像帶工作,無線旗下TVBI賣海外劇集(金裝劇集)與這些製作有利害衝突。
其他如:電影,MTV,廣告片等工作,可以向部門伸請,批文一出才可開工。然而,仍然有大量外間『秘撈』工作等住員工去做。其實,幕後人員做了,有何証據入罪呢?很難杜絕「秘撈」的。
至於抽佣金,大條道理。老板認為:媒界的力量宏大,人材之享盛名,實在由於媒界之力量。由紅褲子出身,媒界悉心栽培,施肥、灌溉,花不少心血汗水,故必要抽佣。況有專人為其服務,商量價錢,安排日期,收取十五巴仙,公道也。
被抽佣的人不如此想。別人需要,欣賞才找我,乃因我自己的能力及名氣。身價,在外邊市場競爭下最公道,傳媒公司一直給以低價酬勞,這方面已「酬謝報答」了,為什麼仍要抽十五分仙?梁朝偉當年拿了在外埠登台之酬金十五巴仙交給公司,這筆錢足夠他全年酬薪了。
故此,那年代,當紅的小生都有電影公司簽約,他們想離巢高飛。公司軟硬兼施想留下他們,有利於本地及海外市場,出價也巨,總不能談得攏,主要原因是,期的問題。那時,拍一套電視劇集,武打的,頭尾共須百多天(三個多月),一年拍三部。還有多少天剩下拍兩三部電影?且電影還須遷就其他導演,演員,場地的期呢?